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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民初字第1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方超诉被告王小军健康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方超,王小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1966号原告李方超,男,生于1971年7月17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王小军,男,生于1976年3月12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方超诉被告王小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既不预交诉讼费,又不按照规定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