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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申担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安徽和源典当有限公司与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安徽和源典当有限公司,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申担字第00005号申请人:安徽和源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许文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赖莉,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琼,安徽和源典当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贺国军,该公司董事长。担保人: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46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黄海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和源典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安徽和源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62194.4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由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安徽和源典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上海城开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62194.4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一军人民陪审员  贾 荣人民陪审员  罗国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许福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