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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谭长芬组织卖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长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1662号罪犯谭长芬,女,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2009)中区刑初字第4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长芬犯组织卖淫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2年3月29日,本院以(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6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8月20日,本院以(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2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谭长芬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谭长芬在服刑期间获二次记功、一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谭长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长芬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袁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