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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刘文程与刘世峰、修名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00303号原告:刘文程,男,1990年3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刘世峰,男,1968年4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修名斐,女,1984年12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审理刘文程与刘世峰、修名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程于2014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戴 军审 判 员  田金峰人民陪审员  刘重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高宪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