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刘文程与刘世峰、修名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00303号原告:刘文程,男,1990年3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刘世峰,男,1968年4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修名斐,女,1984年12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审理刘文程与刘世峰、修名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程于2014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戴 军审 判 员 田金峰人民陪审员 刘重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高宪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