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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慕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慕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0330号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责人王胜。委托代理人覃文强,系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蔡芳,系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职工。被告慕珑。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告慕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物业服务费支付义务,所以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慕珑起诉系正当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周健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丁 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