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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商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与临安红明芯柱厂、临安市三官殿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591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锦城街道石镜街478号。负责人:鲍孝德。委托代理人: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安红明芯柱厂。负责人:王生校。被告:临安市三官殿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斐。被告:临安三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华。被告临安三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临安红明芯柱厂、临安市三官殿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临安市天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临安市友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红孝。被告:李小华。被告:王斐。被告:喻晓燕。被告:吕军。被告:王生校。被告:王理琴。被告:蓝建樟。被告李小华、王斐、喻晓燕、吕军、王生校、王理琴、蓝建樟共同委托代理人:临安市天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红孝。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为与被告临安红明芯柱厂、临安市三官殿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临安三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临安市友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李小华、王斐、喻晓燕、吕军、王生校、王理琴、蓝建樟、廖红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向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其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也未提交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一审诉讼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洪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