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魏世庄申请执行贾书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世庄,张杰,贾书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魏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魏世庄,男,汉族,1948年2月6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颍川东路矿山公司家属院。被执行人:张杰,男,汉族,1970年10月1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办事处六一巷*号。被执行人:贾书河,男,汉族,1970年6月19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劳动路检察院家属院。申请执行人魏世庄与被执行人张杰、贾书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魏北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杰、贾书河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未履行迟延履行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杰、贾书河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闫玉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