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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刑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闵刑初字第85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上海A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未取得相关政府部门许可,在本市闵行区×路XXX号内施工建造3幢生产辅助用房。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公司工程部经理,又系该工程直接负责人,明知个体承包商顾a(已判刑)不具备建筑企业施工资质,仍将工程委托顾施工,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工程款人民币l20万元。后顾a雇佣人员在未制定施工方案、未设置高处临边安全防护措施、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必要培训的情况下,组织人员进行施工。2013年7月27日8时许,被告人顾a雇用的木工向a在上述生产辅助用房XXX号楼顶层平台南侧临边进行支模作业时,因无安全防护措施而坠楼死亡,构成事故。2014年3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A公司及顾a共同向被害人向a家属赔偿人民币l0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涉案人员顾a,证人赵甲、赵乙、李某、张某某、陈甲、陈乙的证言,A公司提供的工程施工协议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场地租赁合同、情况说明、情况报告,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批准上海B实业有限公司新建上海C实业有限公司仓库及木材堆场工程申请使用土地的通知、建设用地批准书,上海B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A建材市场违建的情况说明、闵行区“三违”及安全隐患一户一档调查表、上海市消防监督检查意见通知书、安全生产行政检查意见书和复查意见书、B村“三违”隐患整改情况,上海市闵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A公司“7.27”向a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A公司“7.27”高处坠落死亡事故原因认定、对负责人的处理及整改措施、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查笔录、照片、案件移送书及相关调查处理材料,相关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赔偿协议书,公安机关的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本院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公司工程部负责人,将建筑工程承包给未取得建筑企业施工资质的个人,未尽安全监管职责而造成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所在公司已经向被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对被告人王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代理审判员  黄娄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劳玉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