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赵静与张文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静,张文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36号原告:赵静,女,汉族,大学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告:张文财,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静诉被告张文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赵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赵静减半负担25.00元。代理审判员 陈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 员代 鸿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