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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民一初字第02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杨德荣与徐小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荣,徐小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一初字第02780号原告:杨德荣。被告:徐小冬。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荣诉被告徐小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德荣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小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德荣负担。审判员  陈章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赵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