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民一初字第02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杨德荣与徐小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荣,徐小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一初字第02780号原告:杨德荣。被告:徐小冬。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荣诉被告徐小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德荣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小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德荣负担。审判员 陈章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赵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