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章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姚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章民初字第62号原告:姚某,务工。被告:严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 判 员 王忠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刘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