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原告成某与被告陈某某甲、陈某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陈某某甲,陈某某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177号原告成某,女。委托代理人谭湘文。系原告成某丈夫,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钟超,湘乡市虞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陈某某甲,女。被告陈某某乙,男。系被告陈某某甲之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甲,特别授权。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江建光,男,湘乡市虞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与被告陈某某甲、陈某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以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甲、陈某某乙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和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甲、陈某某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两被告自愿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建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喻 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