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与孙明山、刘国忠、陈永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孙明山,刘国忠,陈永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地址巴彦县巴彦镇。法定代表人姚树成,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孙明山,住巴彦县。被执行人刘国忠,住巴彦县。被执行人陈永文,住巴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孙明山、刘国忠、陈永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于2015年12月31日前,被执行人孙明山一次性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法执字第11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李殿广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戴继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