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0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高蕴卜与裴友只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蕴卜,裴友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877号原告高蕴卜,男,195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裴友只,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蕴卜诉被告裴友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蕴卜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蕴卜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蕴卜撤回对被告裴友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7元,减半收取168.5元,由原告高蕴卜负担。审判员 张晓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乔艳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