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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尚振山与天津开发区军泰工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振山,天津开发区军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307号原告尚振山。委托代理人滕仁庆,天津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开发区军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翔实路24号7门5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振山诉被告天津开发区军泰工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振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司 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雪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