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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高喜明与张长高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喜明,张长高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113号原告高喜明,男,1931年2月28日生,汉族。被告张长高,男,1959年1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原告高喜明诉被告张长高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喜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国宏审 判 员  孙先兴人民陪审员  徐子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