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高喜明与张长高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喜明,张长高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113号原告高喜明,男,1931年2月28日生,汉族。被告张长高,男,1959年1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原告高喜明诉被告张长高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喜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国宏审 判 员 孙先兴人民陪审员 徐子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