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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07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蔡秀丽、刘莹莹诉被告河南省昌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昌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平舆县办事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秀丽,刘莹莹,河南省昌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昌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平舆县办事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798-1号原告蔡秀丽,女,汉族,住平舆县。原告刘莹莹,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河南省昌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黄楼镇工业园区青年林场黄化路北。法定代表人贺建功。被告河南省昌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平舆县办事处。住所地:平舆县老城建局楼下。负责人王帅。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秀丽、刘莹莹诉被告河南省昌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昌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平舆县办事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河南昌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的设备:翻抛机一套、钗车一台、铲车三台、自动包装机两台、传送机一台、生产肥料设备一套进行查封,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河南昌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的翻抛机一套、钗车一台、铲车二台、自动包装机两台、传送机一台、生产肥料设备一套进行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转让、变卖、拍卖、抵押及办理过户手续等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永慧审判员  崔新民审判员  张文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振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