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淅上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淅上民初字第209号原告:贾某某,女,��于1989年。委托代理人:贾相成,内乡县湍东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经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万荣审 判 员 靳来有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熊昭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