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休民一初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项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休民一初字第00359号原告项某,女,汉族,1982年11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被告余某,男,汉族,1971年9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原告项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经调解原、被告双方和好。现原告项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项某承担。审判员 王 勇 彪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程菲菲(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