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范汝洪强奸罪,范汝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汝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187号罪犯范汝洪,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三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二监区服刑。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2007)梅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汝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6年11月15日起至2018年11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2月19日作出(2008)三刑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3月6日入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1月27日、2013年5月10日作出(2011)三刑执字第365号、(2013)三刑执字第996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和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14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鸿裕、温勇生,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民警张仁慈、黄建峰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范汝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范汝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及时完成作业;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劳动态度端正,认真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3月至2014年11月经考核评定累计17.4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入监登记表、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达标评定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范汝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汝洪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6年11月15日起至2015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金 生审 判 员 阙 斌人民陪审员 陈 光 霖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吴美珍(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