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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374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2008)凉民初字第480号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孩子王兴玉抚养费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08)凉民初字第4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员  张春蕾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喜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