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法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谷德亮与杨秀秀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法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谷德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民初字第50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杨秀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夏法执字第179号离婚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叶廷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孟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