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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碾执字第07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秀艳、徐可等与徐州市力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艳,徐可,徐玟,徐硕,徐爽,徐美善,沈桂侠,徐州市力泰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邳碾执字第0773-1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艳,农民。申请执行人徐可,学生。申请执行人徐玟,学生。申请执行人徐硕,学生。申请执行人徐爽,学生。申请执行人徐美善,农民。申请执行人沈桂侠,农民。被执行人徐州市力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碾庄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福深,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秀艳、徐可、徐玟、徐硕、徐爽、徐美善、沈桂侠与被执行人徐州市力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3年7月9日作出(2013)邳碾民初字第0139号民事调解书:徐州市力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王秀艳、徐可、徐玟、徐硕、徐爽、徐美善、沈桂侠因其家属徐作明工亡而发生的损失共计30万元。于2013年8月9日前给付10万元,于2014年8月9日前给付4万元,于2015年8月9日前给付4万元,于2016年8月9日前给付4万元,于2017年8月9日前给付4万元,余款4万元于2018年8月9日前付清。如徐州市力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不按上述约定履行,则王秀艳、徐可、徐玟、徐硕、徐爽、徐美善、沈桂侠可就徐州市力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所欠债务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外徐州市力泰钢结构有限公司还应向各王秀艳、徐可、徐玟、徐硕、徐爽、徐美善、沈桂侠另行支付违约金10万元;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徐州市力泰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州市力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已按调解协议自动履行赔偿金4万元,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谅解,承诺剩余债务继续按原审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本院认为,因原审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较长,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被执行人若不按原审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邳碾执字第077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国权执行员  路爱祥执行员  张 坤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滨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