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民初字第0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柳建安与赵西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建安,赵西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1254号原告柳建安,男,农民。被告赵西民,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建安与被告赵西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建安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建安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建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柳建安已预交),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柳建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日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