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顺民初字第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岳彩彬与孙厚福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彩彬,孙厚福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顺民初字第0170号原告岳彩彬,农民。被告孙厚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彩彬诉被告孙厚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岳彩彬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彩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彩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岳彩彬负担。审判员  尹普普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尹虹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