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顺民初字第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岳彩彬与孙厚福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彩彬,孙厚福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顺民初字第0170号原告岳彩彬,农民。被告孙厚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彩彬诉被告孙厚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岳彩彬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彩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彩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岳彩彬负担。审判员 尹普普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尹虹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