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朱家政与何学红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家政,何学红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124号原告朱家政,农民。被告何学红,退休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家政与被告何学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家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家政负担。审判员 曲林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