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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二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朱家政与何学红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家政,何学红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124号原告朱家政,农民。被告何学红,退休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家政与被告何学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家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家政负担。审判员  曲林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