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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福建省中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晨菲、林加彬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中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晨菲,林加彬,陈思秋,林水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76号原告福建省中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颜玲。委托代理人刘耀人、张君梁,均系福建格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晨菲,女,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被告林加彬,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被告陈思秋,男,195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邱俊谋、王怀,均系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水香,女,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邱俊谋、王怀,均系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中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晨菲、被告林加彬、被告陈思秋、被告林水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晨菲、被告林加彬、被告陈思秋、被告林水香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四被告名下所有的等值的财产,保全财产金额为137万元人民币,并向本院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冻结被告张晨菲、被告林加彬、被告陈思秋、被告林水香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37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保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宜奋人民陪审员  倪 玫人民陪审员  郭昭仪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