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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英法民一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英法民一初字第113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英德市人,厨师,住英德市。委托代理人黄亚平,广东英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某,女,汉族,英德市人,务农,住英德市。委托代理人张秀娣,女,汉族,英德市人,务农,住址同上。系被告谢某某的母亲。委托代理人赵丽,女,汉族,广西平南县人,务农,住英德市。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明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黄亚平、被告谢某某委托代理人张秀娣、赵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起诉称,2007年2月,双方经朋友介绍相识、恋爱,同年3月22日登记结婚。2010年11月8日生育一男孩黄某。婚后至今,双方常因小事发生争吵,生活不和谐。2010年12月,被告离家出走,在外地至今不回家。现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主体资格;2、结婚证,证明婚姻事实;3、户口簿,证明户籍资料;4、村委会证明。被告谢某某答辩称,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被答辩人的婚姻关系。二、被答辩人在诉状中陈述婚后因小事发生争吵、夫妻不和谐等,属于捏造事实。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是草率结婚的,婚后一年被答辩人嫌弃答辩人没有生育,经常找借口打骂,答辩人实在无法忍受于2009年11月离家到处漂泊不敢回家。至于被答辩人讲2010年11月8日答辩人生育一男孩不是实事。被答辩人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要解除婚姻,我无条件同意。诉讼费用由男方承担。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2007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3月22日在英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及未生育小孩等问题,双方产生吵闹至打架,从2009年11月被告离家外出,互相无联系、无来往,一直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出起诉,请求离婚。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只要求处理离婚问题;而被告在答辩中均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表示同意离婚,被告委托代理人即其母亲张秀娣称,被告谢某某生病无法到庭,其表示同意离婚。另经双方确认,婚后没有生育小孩;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村委会证明以及本院开庭笔录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由于相识时间短,没有相互了解便草率结合,婚后不久便因家庭琐事及其他问题时常产生矛盾,双方分居达五年之久,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均表示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明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 玲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