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冯万明申请执行肖燕关于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万明,肖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冯万明,被执行人:肖燕,本院在执行冯万明申请执行肖燕关于民间借贷一案,被执行人及其丈夫均下落不明;经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北民一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棋柱审判员 刘 胜审判员 覃孟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梁加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