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健与费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费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308号原告:王健,居民。被告:费芹,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健与被告费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健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健负担。审判员 李治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秦珍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