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湾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光德与杨忠立、徐明珍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德,杨忠立,徐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沙湾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陈光德,男。委托代理人:许克成,乐山市沙湾区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杨忠立,男。被执行人:徐明珍,女。申请执行人陈光德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沙湾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60元。已执行了被执行人杨忠立1260元,并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陈光德。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14)沙湾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瑞审 判 员 张勤代理审判员 何浩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杭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