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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湾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光德与杨忠立、徐明珍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德,杨忠立,徐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沙湾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陈光德,男。委托代理人:许克成,乐山市沙湾区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杨忠立,男。被执行人:徐明珍,女。申请执行人陈光德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沙湾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60元。已执行了被执行人杨忠立1260元,并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陈光德。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14)沙湾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瑞审 判 员  张勤代理审判员  何浩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杭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