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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赵兴明与叶维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兴明,叶维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289号原告赵兴明,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叶维燃,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兴明诉被告叶维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兴明于2015年4月7日以“被告愿与原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兴明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兴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兴明承担。审判员  周德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吴若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