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赵兴明与叶维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兴明,叶维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289号原告赵兴明,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叶维燃,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兴明诉被告叶维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兴明于2015年4月7日以“被告愿与原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兴明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兴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兴明承担。审判员 周德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吴若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