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蒋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50号原告:蒋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 判 员 赵 晖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谭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