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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0461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杨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46100463号原告:杨某,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河北省河间市。被告:朱某,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毕治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许之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