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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坊法执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与栾立、徐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栾立,徐强,范其龙,郑香兰,赵文跃,王建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坊法执字第702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113号。法定代表人唐慧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栾立,无业。被执行人徐强。被执行人范其龙,农民。被执行人郑香兰,农民。被执行人赵文跃,农民。被执行人王建秀,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与被执行人栾立、徐强、范其龙、郑香兰、赵文跃、王建秀(2014)坊黄商初字第11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涉案案款220460.5元及利息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栾立、徐强、范其龙、郑香兰、赵文跃、王建秀暂无还款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坊黄商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张建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辛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