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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牙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曹桂臣与任守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桂臣,任守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牙民初字第520号原告曹桂臣,女,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任守伟,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桂臣诉被告任守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桂臣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桂臣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桂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世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靳莉莉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