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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周荣新与周娥姣、陈丁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荣新,周娥姣,陈丁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1102号原告:周荣新。委托代理人:周超。委托代理人:徐志坚。被告:周娥姣。被告:陈丁松。本院在审理周荣新与周娥姣、陈丁松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荣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保全费3620元,由原告周荣新负担。审 判 员 金银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胡小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