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杜彩云与被告丁志民、施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彩云,丁志民,施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610号原告杜彩云,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委托代理人张桂列。被告丁志民,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施丽娜,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彩云与被告丁志民、施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欲与被告施丽娜另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4月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施丽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部分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彩云撤回对被告施丽娜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黄少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燕军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