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某、唐山东升骨质瓷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唐山东升骨质瓷有限公司,唐山东风重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保字第6-4号申请人陈某。被申请人唐山东升骨质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都涛,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唐山东风重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海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霍殿龙,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许某某。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做出(2015)南民保字第6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唐山东升骨质瓷有限公司坐落在唐山海港开发区港民街南侧海华路西侧的房产。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并申请对上述财产进行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 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唐春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