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城民初字第2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张都美与蔡万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都美,蔡万军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民初字第2766号原告张都美。委托代理人王建。被告蔡万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都美与被告蔡万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都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99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张都美负担。审 判 长 周 莹人民陪审员 周 宁人民陪审员 左云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晓雨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