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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城民初字第2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张都美与蔡万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都美,蔡万军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民初字第2766号原告张都美。委托代理人王建。被告蔡万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都美与被告蔡万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都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99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张都美负担。审 判 长 周 莹人民陪审员 周 宁人民陪审员 左云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晓雨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