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民一执加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陈关海与李为国其他执行执行追加变更案件空白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关海,黄佩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民一执加字第4号申请人陈关海。被申请人黄佩珍。本院在审查申请人陈关海申请追加被申请人黄佩珍为(2014)江新法执字第1029号案的被执行人一案中,申请人陈关海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关海撤回申请。审判长 赵汝佳审判员 张妙玲审判员 张瑞芝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林杰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