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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民一执加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陈关海与李为国其他执行执行追加变更案件空白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关海,黄佩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民一执加字第4号申请人陈关海。被申请人黄佩珍。本院在审查申请人陈关海申请追加被申请人黄佩珍为(2014)江新法执字第1029号案的被执行人一案中,申请人陈关海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关海撤回申请。审判长  赵汝佳审判员  张妙玲审判员  张瑞芝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林杰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