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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平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离婚纠纷一审平定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平民初字第29号原告陈某,女,住广东省化州市平定镇。被告李某,男,住广东省化州市平定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依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缴交。审判员  陈海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津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