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长商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叶秋卫与钱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秋卫,钱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长商初字第26号原告:叶秋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钱利明。被告:钱松。原告叶秋卫与被告钱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素有往来。被告因做生意无资金,于2012年10月5日向原告借人民币贰万元整,并于当天签下欠条一份,并约定八个月内还清。当时签名是钱宋,后查实应为钱松,签字时有数个证人在场,被告母亲也在场。现还款日期已过,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承认欠款的存在,但拒绝还款。原告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贰万及向原告出具欠条均真实有效,现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归还,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具状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人民币贰万元整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状上所诉被告“钱宋”与公安户籍证明中嵊州市长乐镇上珠溪村“钱松”不一致,经嵊州市长乐镇上珠溪村村民委员会核实,其村中并无“钱宋”该人,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叶秋卫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钱 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浙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