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执恢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腊生与温正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腊生,温正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恢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张腊生,男,194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温正家,男,196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张腊生与被执行人温正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为80000元,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张腊生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腊生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张腊生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新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胡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