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夷陵执恢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腊生与温正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腊生,温正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恢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张腊生,男,194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温正家,男,196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张腊生与被执行人温正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为80000元,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张腊生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腊生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张腊生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新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胡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