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互民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郑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883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1988年3月2日出生。被告:郑某某,男,汉族,1986年2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永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蔡有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