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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互民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郑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883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1988年3月2日出生。被告:郑某某,男,汉族,1986年2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永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蔡有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