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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06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06284号原告王×,男,1964年3月16日生。被告张×,女,1965年6月28日生。原告王×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审判员  庞立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