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06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06284号原告王×,男,1964年3月16日生。被告张×,女,1965年6月28日生。原告王×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审判员 庞立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