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催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河北技奥胶件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技奥胶件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催字第81号申请人河北技奥胶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法定代表人杨俊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凯萌,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张一峰,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申报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负责人吕虹,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倩怡,系该单位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雯隽,系该单位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申请人河北技奥胶件有限公司因遗失票号为30500053/26033429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一百元,由申请人河北技奥胶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宋晓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