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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2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重庆金轮运输有限公司与明洪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轮运输有限公司,明洪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2099号原告重庆金轮运输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号,组织机构代码69124861-0。法定代表人樊登芳,经理。委托代理人贺金龙,男,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明洪胜,男,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轮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明洪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已达成了庭外和解。故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明洪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轮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轮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明洪胜的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905元,由原告重庆金轮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方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周 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