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2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殷彩霞与周磊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彩霞,周磊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515号原告殷彩霞,女,汉族,1949年7月1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委托代理人王让清,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磊,男,汉族,1988年6月29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彩霞与被告周磊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已和解。原告殷彩霞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彩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彩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殷彩霞负担。审判员 刘 琼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晓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