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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2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殷彩霞与周磊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彩霞,周磊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515号原告殷彩霞,女,汉族,1949年7月1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委托代理人王让清,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磊,男,汉族,1988年6月29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彩霞与被告周磊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已和解。原告殷彩霞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彩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彩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殷彩霞负担。审判员 刘 琼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晓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