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陈光清与周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清,周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155号申请执行人陈光清。被执行人周正。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陈光清支付补偿费51,000元及利息3,060,支付诉讼费用1,660元,承担执行费763元,共计56,48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48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利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余 敏 来源:百度搜索“”